
(一)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三)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xiàn)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四)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zhuǎn)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zhuǎn)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五)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因第三人主張權(quán)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七)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八)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chǎn)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十一)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