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罪第一款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歲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等人員。
本罪第二款是特殊主體,即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cè)恕?br>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cè)藛T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cè)藛T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