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案件已經(jīng)結案,將一個案件從收案、結案到歸檔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批復等)和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并整理立卷歸檔。
2、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1)第二十五條 要在案件結案以后的一個季度內歸檔。案卷要《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guī)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見,向檔案室移交,并辦好交接手續(xù)。凡立卷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由有關書記員負責重新整理。
(2)第二十七條 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在證物袋上寫明名稱、數(shù)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保存的,應當另行包裝,注明所屬案件的年度、審級、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shù)量、特征等,隨同本案卷宗歸檔。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物,因不適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經(jīng)領導批準銷毀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