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在租期內按約定使用船舶,應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款項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2、承租人還船的義務。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應將船舶交還給出租人。還船時,該船舶應具有與出租人交船時相同的良好狀態(tài),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損除外。船舶未能保持與交船時同樣良好狀態(tài)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給予賠償。承租人不應超期使用船舶,但由于船期的計算很難非常精確,如果經合理計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約為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但可能超過合同約定的還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權超期用船以完成該航次。該航次被稱為“最后合法航次”。超期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場租金率高于合同約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率支付租金。
3、承租人按照約定使用船舶的義務。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在約定的航區(qū)內的安全港口或者地點之間從事約定的海上運輸。承租人應當保證船舶用于運輸約定的合法的貨物。承租人將船舶用于運輸活動物或者危險貨物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4、承租人指揮船長的權利。承租人有權就船舶的營運向船長發(fā)出指示,但是不得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約定。承租人發(fā)出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約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長有權也有義務拒絕執(zhí)行。如果船長應該拒絕而沒有拒絕,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損失,承租人不負責賠償。
5、承租人轉租的權利。承租人可以將租用的船舶轉租,但是應當將轉租的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轉租后,原租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6、承租人獲得救助報酬的權利。在合同期間,船舶進行海難救助的,承租人有權獲得扣除救助費用、損失賠償、船員應得部分以及其他費用后的救助款項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