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預備的處罰原則:
1、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tài)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tài)。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jù)。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jīng)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xiàn)的現(xiàn)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4、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簡記從、減、免)。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于預備犯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于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