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涉嫌成立犯罪可能要判刑多長時間
2023-01-31
更新時間:2022-11-26 10:00:39作者:佚名
《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可以采用貨幣持資方式,也可以采用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方式。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fā)起人)自行決定。于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fā)起人)可隨意認繳注冊資本并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后的《公司法》,股東(發(fā)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范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fā)起人)承擔責任范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并非意味著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并非意味著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fā)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fā)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fā)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xié)商確定注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