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提存主體合格。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其中,提存人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在我國,提存機關主要是指公證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銀行等;提存受領人是債權人或者能進行受領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無效債權不能履行,當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債務雖然有效,但未屆履行期時,債務人也不能提存,否則就屬于提前履行,構成違約。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是以向提存機關交付標的物來代替向債權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債務人任意提存。
4、提存客體適當。提存客體也就是提存標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機關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給付的物并應適于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