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勞動爭議仲裁的具體管轄原則包括:地域管轄原則;管轄權(quán)具有法定性原則;強制仲裁原則等。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訴訟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