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在經過仲裁委處理后,要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話,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3、但提起勞動訴訟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否則的話法院將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