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取得土地環(huán)節(jié)
開發(fā)商品房等經營性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稅、印花稅。
(1)契稅
應納稅額=土地成交價格×適用稅率(3%-5%),廣州為3%。
(2)印花稅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適用稅率
印花稅稅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金額×5%。
2、建設開發(fā)環(huán)節(jié)
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后進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1)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額=土地實際占用面積×適用稅額
注:廣州市規(guī)定,取得預售證后不再繳納土地使用稅,將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區(qū)注意當?shù)匾?guī)定。
(2)印花稅
常見的合同如下:
印花稅稅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0.5%+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0.3%+借款合同金額×0.05%。
3、銷售環(huán)節(jié)
取得預售證后進行預售,需預繳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1)增值稅
增值稅分別要在預征和實際開發(fā)票清算兩個環(huán)節(jié)繳納。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預征及清算時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作為計稅依據(jù),乘以適用稅率計繳城建稅(7%或5%或1%)。廣州市城建稅為(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稅(預繳)
預繳稅額=(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稅款)×預征率
預征率:住宅為2%,非住宅一般為3%或者4%。
(4)印花稅
印花稅稅額=商品房銷售合同金額×5%。
(5)企業(yè)所得稅
銷售未完工開發(fā)產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一般為15%)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待開發(fā)產品完工后,及時結算此前銷售的實際毛利額,將其與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合并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5、土地增值稅清算環(huán)節(jié)
項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銷售,或滿足其他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shù)-預繳稅額.
增值稅簡易計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1+5%。。
增值稅一般計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11%)。
增值額=清算收入-(土地出讓金及契稅+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20%-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印花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