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屬于侵權事件,公園管理者對園區(qū)內設施,如裝飾鐵架、欄桿等設備沒有進行有效管理和維護,導致設施安全性能較低,因此,公園管理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