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前單方債務的轉化。
婚前男、女單方債務,如果因婚姻關系的建立使之同時獲得對方認可并接受,婚后雙方又積極共同償還,且雙方結婚時間較長,雙方未有任何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婚前單方債務可以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二)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產(chǎn),因為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對一般物品掌握在4年以上,貴重物品及房屋掌握在8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jīng)營、管理,財產(chǎn)中已經(jīng)滲入了夫妻雙方付出的勞動代價,在這種情況下單方財產(chǎn)可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婚前個人的債務是因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為購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費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負的單方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兩地分居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另一方為家庭生活而單獨所負債務。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歸,女方在家為子女交納學費而單獨所借的債務,這種單方債務不管對方是否明知,都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四)男、女雙方一方出國在外時,單方接受外人對家庭贈與物品而產(chǎn)生的債務。例如被贈送的汽車發(fā)生肇事時,因而產(chǎn)生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