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奔彝ケ┝χ苯幼饔糜谑芎φ呱眢w,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yán)。
2、暴力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于身體暴力的范疇;后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后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xiàn)形式。那?,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rèn)定?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á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chǎn)生壓力與痛苦;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欲,在妻子病重、經(jīng)期、產(chǎn)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愿,經(jīng)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我們知道,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因此,配偶一方對上述家庭成員所實施的暴力侵害都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