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惡意商標異議的后果的解釋:
惡意商標異議是出于不正當?shù)哪康睦蒙虡水愖h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注冊。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借用商標異議程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jù)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
經(jīng)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