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⒈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形式拘束力):要約一經(jīng)生效,要約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隨意撤回、撤銷或?qū)σs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但要約人預先申明不受要約約束或依交易習慣可認為其有此意旨時,不在此限。
⒉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拘束力(要約的實質(zhì)拘束力):受要約人于要約生效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體表現(xiàn)在:受要約人有為承諾以訂立合同的權(quán)利(形成權(quán)),此權(quán)利原則上不得由他人繼受,但要約人認可者除外;受要約人對于要約人原則上不負任何義務(wù),只有在強制締約情形下,承諾為法定義務(w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