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為她的交通肇事行為直接而迅速地導致了老王死亡,無論老王被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后能否搶救成功,交通肇事都已經使老王的死亡時間得以提前,不能以毒藥的毒性夠大因而老王必然會死或遲早要死來否定老王死于交通肇事這一事實,不能以假定的因果關系來否認已經實現(xiàn)的因果關系,因此,范某的行為首先構成交通肇事罪。相應地,范某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由于客觀上缺少致人死亡結果而不能成立既遂,而只能成立未遂或者中止。
其次,甲的行為因為欠缺有效性要件而不能成立中立犯。中止犯的成立條件之一,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所謂“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是以中止行為客觀上有可能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為前提的,如果客觀上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自然談不上中止有效性的問題。由于范某的交通肇事行為已經導致老王死亡,由此導致她再也不可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導致她徹底失去了成立中止的可能性,因而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其曾經產生的中止意圖僅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