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強制戒毒的期限最長為二年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能夠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并上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2、法律依據:《禁毒法》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執(zhí)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