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達到以下標準銷售有害食品罪才立案:
1、銷售者明知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應予立案;
2、行為人在食品或食用農(nóng)產(chǎn)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
二、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二十條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nóng)產(chǎn)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nóng)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