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租房合同應寫明承租方、出租方、委托方與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數(shù)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轉租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