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核材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海關(guān)法規(guī),逃避海關(guān)監(jiān)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guān)、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gòu)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白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gòu)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