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械聚眾斗毆的是聚眾斗毆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器械或者為斗毆攜帶器械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
(1)“械”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有殺傷力的器物。
(2)“持”包括事先準備器械攜帶至現(xiàn)場使用器械斗毆,也包括使用事先藏匿在現(xiàn)場的器械斗毆,但在斗毆過程中從對方手中奪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毆的現(xiàn)場隨手找到器械使用,都不能認定為持械。因為事先沒準備器械,說明行為人缺乏持械斗毆的故意。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