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限定,夫妻共有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兩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裁判奏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兩方各自的薪水、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事實上獲到或者已經明確能夠獲到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花費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獲到的收益。
(七)男女兩方事實上獲到或者應當獲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兩方事實上獲到或者應當獲到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