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等。
2、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