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道路施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jù)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占用或者挖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