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搶救費用的,按實際發(fā)生額進行賠償。
2、處理事故費用。受害方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應由責任人賠償,但計算人數(shù)一般以三人為限。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5、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并結合年齡結構和扶養(yǎng)系數(shù)依法計算。
6、精神損害賠償金。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7、被害人在事故中遭受毀損的其他財物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