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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更新時間:2022-04-05 04:48:11作者:佚名
1、若傳喚不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訴法》第六章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按強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傳、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2、對于傳喚,《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nèi)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