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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更新時間:2022-06-28 12:06:16作者:未知
1、法律分析:補辦材料:一、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未滿十六周歲的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監(jiān)護人須出示本人證件與被監(jiān)護人的關系證明;二、申請人的《數(shù)碼照相回執(zhí)》,有效期六個月,年滿十六周歲的居民首次申領后,兩年內(nèi)再次申領補領時無需提供。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3、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