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可以探視。
2、法律依據(jù)
《司法強制戒毒工作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強制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jiān)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戒毒人員在所內(nèi)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第二十二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戒毒所探訪規(guī)定探訪戒毒人員。
強制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
對正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于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第二十四條戒毒人員因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變故,可以申請外出探視。申請外出探視須有醫(yī)療單位、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xiàn)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單位或者街道(鄉(xiāng)、鎮(zhèn))的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guī)定外,戒毒所可以批準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其配偶、直系親屬。
第二十五條批準戒毒人員外出探視的,應當發(fā)給戒毒人員外出探視證明。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及在途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對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歸的戒毒人員,視作脫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