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體看情況的。
1、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其權利的正當性,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從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穩(wěn)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fā),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員的居住權益,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保障。該權益的存在并不構成對房屋所有權人處分房屋的限制。(賣方應協(xié)助買方到房產登記機關辦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以實現(xiàn)合同的真正目的。)但如有證據(jù)證明買受人存有過錯,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為數(shù)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在其他權利人事后不予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房產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即買方。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確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