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于在一線城市,具體數(shù)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較重的,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yǎng)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