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委員會主任和委員名單,并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gòu)備案。
2、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二)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三)解答有關選舉咨詢;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六)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布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fā)參選證;
(八)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參選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
(九)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十)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