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放火行為一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一般的放火行為通常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犯罪。
2、放火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但是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節(jié),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3、故意放火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此時一般為認定為放火罪。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qū)別。因此,可以說,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