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會被權利人壟斷。地理標志其實是通過授予“權利”的方式來保護該產(chǎn)地中的公共利益。雖然一些地名經(jīng)過注冊后成為地理標志商標的一部分,但是法律并沒有禁止他人對這個地名在正常敘述意義上的使用,而是禁止將地理名稱作為商標進行使用,這里就涉及到了正當使用的問題。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jù)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