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函是律師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因此律師函的本質(zhì)是一種委托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存在兩層法律關系,一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jù)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shù)姆秶畠?nèi)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律師函的作用有:
1、鄭重函告,促使履約。在事實清楚的拖欠貨款等糾紛中,如對方的行為可能或已經(jīng)侵害到當事人的利益,可以通過律師簽發(fā)律師函,提示對方的不當行為,催促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并正告如不支付貨款,將需要承擔的法律制裁。在這類案例中,律師函能讓糾紛的解決時間縮短,節(jié)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時間。
2、中斷訴訟時效。一般的債務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在債務到期后的2年內(nèi),如沒有證據(jù)證明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要求過支付,債權人2年后起訴的,法院會以“已經(jīng)過訴訟時效”為由不支持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的主張。通過律師簽發(fā)律師函,則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作用。這是簽發(fā)律師函的重要法律意義。
3、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yè)信函、民間書信所不及。在不正當競爭及侵犯知識產(chǎn)權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簽發(fā)這一類律師函較多。
4、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jù)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6、曉以利害,促成和解。這也是律師函的作用之一。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往往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xié)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diào)解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