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婚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較大,影響家庭穩(wěn)定,導致大量家庭破裂、解體,引發(fā)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常常會引發(fā)青少年走向犯罪,因此應當放寬重婚罪的構成條件,加大打擊力度,一般認為除構成法律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wěn)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