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fā)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fā)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離婚的權利。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