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處理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的界限。極少數(sh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tài)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fā)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tài)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村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