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 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guī)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補繳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超過規(guī)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 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 超過規(guī)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 超過規(guī)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guī)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guī)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