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沒結婚買房子結婚后不算共同財產(chǎn)。結婚前一方出資買房的,屬于一方當事人在婚前的個人財產(chǎn),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不能因為結婚就變成了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不參與共同分配。即使一方婚前買房,在結婚之后雙方當事人共同還房貸,但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屬于一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chǎn),但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補償。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