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應當返還彩禮。
1、在一方給付另一方彩禮后,后來因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應予以返還。法律上不以是否按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來確定雙方夫妻關系,而是以民政局登記結婚來確定雙方夫妻關系,如果雙方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只是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就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返還。
2、在給付完彩禮,且雙方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一方又要求離婚的,應當查明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一)雙方確未共同生活的,由法官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來認定雙方是否為共同生活;
(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