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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更新時間:2022-03-05 23:51:18作者:未知
宋朝提刑官相當于現在省級的公安廳長,檢察長,法院院長,負責監(jiān)察方面的廳長。大宋提刑官是正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職稱,為“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是正四品官員。這個職位由朝廷選派,每三年一換。提刑司多設在占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
資料擴展:
“提點”就是負責、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這一級先后分設了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等機構,從中央派文臣擔任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即“提刑官”、提舉常平公事。
據史書記載,宋慈在廣東擔任“提刑官”時,屬吏多不奉法,有嫌疑犯被囚禁數年不能得到審理,限期加以審理,八個月裁決了二百多死刑犯,在巡查所轄的州縣時,“雪冤禁暴”。宋慈斷案重視獲取物證和案情的推理,案情“疑信未決,必反復深思”,以“檢驗”(獲取物證)乃“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栝”。宋慈所寫的《洗冤集錄》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yī)學著作。
辛棄疾在做湖南“提刑官”時,就平定了茶商的叛亂。所以“提刑官”的副手多為武臣,在出現規(guī)模較大的社會動蕩時,甚至用“武臣”做“提刑”官。在刑獄、治安之外,宋代的“提刑官”有時還監(jiān)督某些賦稅的征收,或監(jiān)督地方倉儲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