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任意撤銷權的行使:
(1)時間條件:須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轉登記;
(2)范圍條件: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