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立法權:
1、意義:近20多年來,大量的地方立法補充了國家立法,保證了國家法律在各地的遵守和執(zhí)行,為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地方立法已經取得、今后將進一步取得的成就,在中國XX主義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隨著現代化建設事業(yè)的日益發(fā)展,應當大力推進地方立法工作,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應當看到,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權,是有條件、有限定的職權,對這項職權應當有一個準確合法的理解和定位,應當置它于一個恰如其分的存在與發(fā)展空間。這只會更加有利于加強和改進地方立法工作,有利于地方和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 ?br>2、原則:1979年頒布的地方組織法和1982年制定的憲法,以憲法和國家基本法的形式設定了地方立法權,這是我國立法體制的重大改革。從憲法和法律有關條文的具體表述來理解,地方立法權是一種附有必要條件和明確限定的職權。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