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債權人申請給付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這一限定是符合督促程序簡易、迅速解決債務糾紛的立法要求的。其他標的物的給付請求比較復雜,當事人雙方往往互有責任,需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債務關系是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適用支付令的債務關系必須明確。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互有向對方承擔某種給付義務,債務糾紛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僅憑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就可以認定,也不能僅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向其相對人發(fā)出限期清償債務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