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未安排工作的,可以要求補發(fā);安排了工作的,不能要求補發(fā)。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工資60——70%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加的我五至六級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之后,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也未支付工資報酬的,應當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沒有發(fā)給傷殘津貼的,可以要求補發(fā)。但用人單位安排了適當工作的,不享有傷殘津貼,不能要求補發(fā)。
2.法律規(guī)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