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孳息即因租賃、借款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產(chǎn)生的利息。法定孳息沒有固定的范圍。
2、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chǎn)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chǎn)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