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主體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 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 內(nèi)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為表現(xiàn)多樣。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挪用”,要滿 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jīng)合 法批準(zhǔn)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 用其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款的職務(wù)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 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 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3、行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 款,而是準(zhǔn)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 動機(jī)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 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即便挪用 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 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如果行為人意圖占有公款,其行 為就構(gòu)成罪了。
4、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 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 的私人所有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