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chǎn)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shù)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jù)的事實和證據(jù)。尚未到期或者數(shù)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簽發(fā)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jù),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fā)布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并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nèi),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nèi),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