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債權人的債權轉讓要生效需要具備的條件為:
(1)債權屬于可轉讓的權利;
(2)連同從債權一并轉讓;
(3)及時通知了債務人;
(4)以及依法辦理了債權轉讓的手續(xù),即登記轉移或者轉移占有。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