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筑工程合同的內容審查應注意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fā)包人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要求明確寫明單項承包工程名稱和范圍、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工程質量和檢驗、價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設備供應、竣工驗收與結算、違約責任及索賠、保修責任等條款。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